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1 年度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應於 111 年 5 月 13 日(含) 前取得)。 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 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 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 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 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 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三)年齡不限,惟已屆 65 歲限齡退休人員不予進用。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 (六)應考人依各報考甄選類組,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條件如 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確 認。未經確認者,以辦理單位認定為主);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 得參加第二試(口試)。得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須繳驗 相關證明文件,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