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 2021-09-17
  • Career
本方案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籍桃園市且未滿 30 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二)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者,且總訓練時數達 35 小時(含)以上,並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結(參)訓,且參與訓練之日期應先於技術士證取得日期(另有規定 者除外)。109 年度已取得勞動部甲、乙級技術士證之青年,依「109 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所定之參訓課程及時數標準。
1.中央、地方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核定補助之職業訓練相關課程。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 3.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

(三)甲、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

(四)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符合合併 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 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五)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