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奖励对象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籍桃园市且未满 30 岁之青年(年龄计算以申请日为基准)。
(二)曾参加下列训练课程者,且总训练时数达 35 小时(含)以上,并于 108 年 1 月 1 日起结(参)训,且参与训练之日期应先于技术士证取得日期(另有规定 者除外)。109 年度已取得劳动部甲、乙级技术士证之青年,依「109 年桃园市青年技术士证奖励方案」所定之参训课程及时数标准。
1.中央、地方政府机关自办、委办或核定补助之职业训练相关课程。
2.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推广教育进修课程。 3.产业人才投资方案计画之课程。
(三)甲、乙级技术士证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内。
(四)依据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技能检定规范」,技术士证符合合并 认定,可比照甲级或乙级资格者,应检具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 核定之公函。如乙级技术士证经合并认定比照甲级资格者,不得重复申请乙 级技术士证奖励金。 (五)曾申请本年度方案同一级别技术士证之奖励金并领取奖金者,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