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社会局 公告
一、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专业人员资格及训练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略以,保育辅导人员应为专科以上学校幼儿教育、幼儿保育、家政、护理、儿童及少年福利、社会工作、心理、辅导、教育、社会、早期疗育、特殊教育、物理治疗、职能治疗、犯罪防治、社会福利及性别相关学院、系、所、学位学程、科毕业者。二、保育辅导人员系于儿童及少年安置及教养机构提供儿童及少年生活照顾及辅导服务,为回应实务上安置儿童及少年多有身心障碍、发展迟缓等照顾及辅导需求,新增采认社会、早期疗育、特殊教育、物理治疗及职能治疗等相关科系,以扩充保育辅导人员专业人才来源。